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监事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 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事宜,公司通过信息披露 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信息。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五)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 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处理方 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邮寄及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电子 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话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出传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挂牌后,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公布。公司在挂牌后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