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赛新材: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1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324        证券简称:迪赛新材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武汉迪赛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章程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迪赛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由武汉迪赛高科技研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成立,原武汉迪赛高 科技研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迪赛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uhan Desytek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New
 Material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奥体大道 149 号黄石科
 技城 12 号楼创新大厦 15-16 楼。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仟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捌拾】元(¥【71,064,480】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方法,致力于表面处理领域环保化技术研发、推广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在技术、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各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开发、推行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化工、生物、电子的新材料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依法将公司股票集中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方式设立,以武汉迪
赛高科技研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31】日(“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7,605,185.17】元,按【1】:【0.52】的比例折股,各发起人以武汉迪赛高科技研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公司股份总数为【2980】万股。

    本次整体变更折股【2980】万股的具体情况:将原实收资本【149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490】万元转出,形成股份公司股本【2980】万元;将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剩余的【750,000.00】元、盈余公积【2,713,166.44】元、未分配利润【24,342,018.73】元转出,形成股份公司资本公积【27,805,185.17】元。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表,具体股东情况见公司股东名册:

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陆飚              922.8          30.97      净资产    2015/3/26

 严国建            400            13.42      净资产    2015/3/26

 王建新            320            10.74      净资产    2015/3/26

 林慧慧            300            10.07      净资产    2015/3/26

 熊彪              280            9.40      净资产    2015/3/26

 陈高清            273            9.16      净资产    2015/3/26

 何珺              234            7.85      净资产    2015/3/26

 刘贤华            120            4.03      净资产    2015/3/26

 邹少云            70.2            2.36      净资产    2015/3/26

 杨捷              40              1.34      净资产    2015/3/26

 李莉              20              0.67      净资产    2015/3/26

 合计              298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但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股票转让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执行。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记载如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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