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届满以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聘其职务。董事会秘书辞职时,除按董事辞职的要求办理外,应完成工作移交且完成相关公告后,辞职报告才能生效。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 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场所及证券监管机构之 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场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协调公司与媒体关系,持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五)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出具 的报告和文件; (六)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 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七)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八)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九)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和相关承诺函,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自律规则; (十一)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审计总监、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中的财务负责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升职、加薪、聘用、辞退、奖惩方案及用工计划;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依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 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审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按各自分工及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任期与总经理相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提名,股东大会决议选聘;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可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 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发生监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 保密义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但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 中一名职工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十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 1. 利用职权获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2. 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 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 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从事损害公 司利益的活动; 6. 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十二)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 方可举行;监事会以书面记名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