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影响股权清晰性、稳定性;(4)如存在现行有效的回购条
款(结合具体回购条款),详细说明回购触发的可能性、回购方所承担的具体
义务;结合回购方各类资产情况,详细说明触发回购条款时回购方是否具备独
立支付能力,是否可能因回购行为影响公司财务状况,触发回购条款时对公司
的影响;公司是否存在因业绩对赌而调节收入的风险,后续如何防范相关风险;
(5)反稀释权中约定“控股股东应保证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不低于投
资方本次增资的价格”,公司是否实质上承担义务。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全面梳理并以列表形式说明现行有效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逐条说明
是否符合《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1-8 对赌等特殊投资
条款”的要求,并将上述内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公司股权结构”之“其他
情况”进行集中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主要股东与美的基金于2022年12月6日签署了
《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及《<
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对于特殊投资条款进行了约定。同时,相关主体分别于2024年4月17
日、2024年7月18日签署《<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对于
特殊投资条款进行解除。
根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的具体内容,
并对照《1号指引》关于“1-8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规定,截至目前,公司
签署的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情况如下:
序 特殊投 目前有效
号 资条款 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 义务主体 更改或清理情况 条款是否
名称 符合要求
股权转 2.1.1 在目标公司上市前,非经 三元恒通、元 公司不作为左述特殊
1 让限制 投资方书面同意,控股股东不 亨利贞、陈力 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 是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 任承担主体,触发条
股权,也不得在其持有的股权 件未与公司市值挂
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 钩,未损害公司及其
担,实际控制人不得以直接或 他股东合法权益、未
间接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
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也不得在 定 , 符 合 《 1 号 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上设置 引》的要求,不属于
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根据规定需要清理的
2.1.2 如果投资方书面同意控股 情形。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对目标公
司的股权,投资方有权要求按
照同等条件将其持有目标公司
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拟受让股权
的第三人。
2.1.3 在目标公司上市前,若控
股股东计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
权,应当至少提前15 个工作日
将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
其他条件及拟受让人等信息以
书面形式告知投资方,投资方
应当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项
转让及是否要求行使权利。
2.1.4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投资方
根据第 2.1.2、2.1.3 条所享有的
权利的行使;非经投资方书面
同意,在投资方收到行使上述
权利所应收到的全部股权转让
价款之前,控股股东不得转让
其股权或者签署相应的协议。
2.5.1 如果投资方拟转让目标公
司的股权且目标公司现有股东
放弃其优先受让权的,目标公 《补充协议》约定的
司和控股股东保证受让股权的 特殊投资条款中公司
第三方享有投资方按照《增资 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
协议》和本补充协议所享有的 主体的部分均已经终
所有权利和利益,同时协助投 止,左述特殊投资条
资方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手 款涉及公司针对第三
续。 方可能承担的义务或
投资人 在目标公司上市前,若投资方 元亨科技、三 责任实质上均已经终
2 转让便 将股权转让给与其无关联关系 元恒通、元亨 止,清理后的特殊投 是
利 第 三 方 ( 即 非 投 资 方 关 联 利贞、陈力 资条款的触发条件未
方),控股股东有权在同等条 与公司市值挂钩,未
件下可享受优先受让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2.5.2 在目标公司上市前,前述 合法权益、未违反公
情形下的股权受让方应当符合 司章程相关规定,符
相关法律法规对拟上市公司股 合《1号指引》的要
东资格的要求。 求。
2.5.3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目标
公司上市前,非经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同意投资方不得将
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从事目标
公司核心业务的竞争对手。
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
方有权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
部或者部分股权按照本补充协
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目
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或主要股
东(以下简称“回购主体”):
①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目
标公司未能上市;
②目标公司2023、2024、2025
三年任一年实际主营业务收入
且实际扣非后净利润期末数低
于期初数(即未实现年度增
长)。目标公司实际主营业务
收入及实际扣非后净利润根据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
3.2 发生本补充协议第 3.1条项
下列情形之一的,回购主体按
照投资方增资款总额回购或受 公司不作为左述特殊
让投资方的股权,回购或受让 三元恒通、元 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
股权价格=投资方增资款总额 亨 利 贞 、 熊 任承担主体,触发条
(不包含持股期间的分红款、 博、陈力、彭 件未与公司市值挂
股份回 利息和其他费用)。 建 国 、 汪 迪 钩,未损害公司及其
3 购 投资方自回购条件触发后,如 文、游漫江、 他股东合法权益、未 是
选择将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 靳青、刘兵、 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
份转让,应 在 2025年12月31日 陈 庆 、 朱 和 定 , 符 合 《 1 号 指
后12个月内向目标公司发出书 昌 、 欧 阳 晨 引》的要求,不属于
面回购要求,否则投资方回购 星、何艺 根据规定需要清理的
权丧失,甲方四同意豁免除 情形。
外。
如果投资方根据本条发出书面
回购要求的,回购主体应当在
投资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
十日内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支
付至投资方指定账户。
如果回购主体未能如期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
回购主体应当向投资方支付应
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
作为违约金。
回购主体可以指定第三方受让
前述股份,前提是该第三方书
面承诺其将承担等同于回购主
体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
和义务,并且回购主体为第三
方所承担责任和义务履行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签署《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进行清理,清理后的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符合《1号指引》 的相关规定。
二、结合相关主体签订有关终止或变更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或补充协议,详细说明变更或终止特殊投资条款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如存在恢复条款,说明具体恢复条件,是否符合挂牌相关规定
(一)结合相关主体签订有关终止或变更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或补充协议,详细说明变更或终止特殊投资条款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经核查,公司、主要股东及美的基金已经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2024年7月18日签署《补充协议(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