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亨科技: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2024年09月12日查看PDF原文
,是否影响股权清晰性、稳定性;(4)如存在现行有效的回购条

  款(结合具体回购条款),详细说明回购触发的可能性、回购方所承担的具体
  义务;结合回购方各类资产情况,详细说明触发回购条款时回购方是否具备独
  立支付能力,是否可能因回购行为影响公司财务状况,触发回购条款时对公司
  的影响;公司是否存在因业绩对赌而调节收入的风险,后续如何防范相关风险;
  (5)反稀释权中约定“控股股东应保证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不低于投
  资方本次增资的价格”,公司是否实质上承担义务。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全面梳理并以列表形式说明现行有效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逐条说明
  是否符合《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1-8 对赌等特殊投资
  条款”的要求,并将上述内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公司股权结构”之“其他
  情况”进行集中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主要股东与美的基金于2022年12月6日签署了
  《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及《<
  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对于特殊投资条款进行了约定。同时,相关主体分别于2024年4月17
  日、2024年7月18日签署《<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对于
  特殊投资条款进行解除。

      根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的具体内容,
  并对照《1号指引》关于“1-8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规定,截至目前,公司
  签署的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情况如下:

序  特殊投                                                                  目前有效
号  资条款    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      义务主体      更改或清理情况    条款是否
    名称                                                                    符合要求

    股权转  2.1.1 在目标公司上市前,非经  三元恒通、元  公司不作为左述特殊

1  让限制  投资方书面同意,控股股东不  亨利贞、陈力  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  是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                任承担主体,触发条


            股权,也不得在其持有的股权                件未与公司市值挂

            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                钩,未损害公司及其

            担,实际控制人不得以直接或                他股东合法权益、未

            间接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

            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也不得在                定 , 符 合 《 1 号 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上设置                引》的要求,不属于

            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根据规定需要清理的

            2.1.2 如果投资方书面同意控股                情形。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对目标公

            司的股权,投资方有权要求按

            照同等条件将其持有目标公司

            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拟受让股权

            的第三人。

            2.1.3 在目标公司上市前,若控

            股股东计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

            权,应当至少提前15 个工作日

            将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

            其他条件及拟受让人等信息以

            书面形式告知投资方,投资方

            应当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项

            转让及是否要求行使权利。

            2.1.4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投资方

            根据第 2.1.2、2.1.3 条所享有的

            权利的行使;非经投资方书面

            同意,在投资方收到行使上述

            权利所应收到的全部股权转让

            价款之前,控股股东不得转让

            其股权或者签署相应的协议。

            2.5.1 如果投资方拟转让目标公

            司的股权且目标公司现有股东

            放弃其优先受让权的,目标公                《补充协议》约定的

            司和控股股东保证受让股权的                特殊投资条款中公司

            第三方享有投资方按照《增资                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

            协议》和本补充协议所享有的                主体的部分均已经终

            所有权利和利益,同时协助投                止,左述特殊投资条

            资方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手                款涉及公司针对第三

            续。                                        方可能承担的义务或

    投资人  在目标公司上市前,若投资方  元亨科技、三  责任实质上均已经终

2  转让便  将股权转让给与其无关联关系  元恒通、元亨  止,清理后的特殊投  是
    利      第 三 方 ( 即 非 投 资 方 关 联  利贞、陈力    资条款的触发条件未

            方),控股股东有权在同等条                与公司市值挂钩,未

            件下可享受优先受让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2.5.2 在目标公司上市前,前述                合法权益、未违反公

            情形下的股权受让方应当符合                司章程相关规定,符

            相关法律法规对拟上市公司股                合《1号指引》的要

            东资格的要求。                              求。

            2.5.3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目标

            公司上市前,非经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同意投资方不得将


            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从事目标

            公司核心业务的竞争对手。

            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

            方有权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

            部或者部分股权按照本补充协

            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目

            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或主要股

            东(以下简称“回购主体”):

            ①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目

            标公司未能上市;

            ②目标公司2023、2024、2025

            三年任一年实际主营业务收入

            且实际扣非后净利润期末数低

            于期初数(即未实现年度增

            长)。目标公司实际主营业务

            收入及实际扣非后净利润根据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

            3.2 发生本补充协议第 3.1条项

            下列情形之一的,回购主体按

            照投资方增资款总额回购或受                公司不作为左述特殊

            让投资方的股权,回购或受让  三元恒通、元  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

            股权价格=投资方增资款总额  亨 利 贞 、 熊  任承担主体,触发条

            (不包含持股期间的分红款、  博、陈力、彭  件未与公司市值挂

    股份回  利息和其他费用)。          建 国 、 汪 迪  钩,未损害公司及其

3  购      投资方自回购条件触发后,如  文、游漫江、  他股东合法权益、未  是
            选择将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  靳青、刘兵、  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

            份转让,应 在 2025年12月31日  陈 庆 、 朱 和  定 , 符 合 《 1 号 指

            后12个月内向目标公司发出书  昌 、 欧 阳 晨  引》的要求,不属于

            面回购要求,否则投资方回购  星、何艺      根据规定需要清理的

            权丧失,甲方四同意豁免除                情形。

            外。

            如果投资方根据本条发出书面

            回购要求的,回购主体应当在

            投资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

            十日内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支

            付至投资方指定账户。

            如果回购主体未能如期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

            回购主体应当向投资方支付应

            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

            作为违约金。

            回购主体可以指定第三方受让

            前述股份,前提是该第三方书

            面承诺其将承担等同于回购主

            体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

            和义务,并且回购主体为第三

            方所承担责任和义务履行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签署《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进行清理,清理后的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符合《1号指引》 的相关规定。

    二、结合相关主体签订有关终止或变更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或补充协议,详细说明变更或终止特殊投资条款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如存在恢复条款,说明具体恢复条件,是否符合挂牌相关规定

    (一)结合相关主体签订有关终止或变更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或补充协议,详细说明变更或终止特殊投资条款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经核查,公司、主要股东及美的基金已经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2024年7月18日签署《补充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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