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才电书: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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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第九十三条(一)至(十)款]和勤勉义务[第九十四条(四)至(六)款]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董事会应对其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八) 决定本公司员工的奖惩;

  (九) 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须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使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或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公司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新增)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公司经营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新增)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新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公司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查活动。(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议事规则。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报送监事会。(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总经理对董事、董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不应随意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总经理对董事会违反任免规定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未设董事会秘书时,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监事;

  (二)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第九十三条(一)至(十)款]和勤勉义务[第九十四条(四)至(六)款]的相应规定,适用于监事。

  (三)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第九十六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新增)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 3 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支付股东股利。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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