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菲特: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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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 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若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关联交易投票,或者股东
对是否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决议。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或本章程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除职工代表监事)均由发起股东提名。公司其余各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上届董事会、上届监事会提名。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一名股东代表与一名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且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一般情况下,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第一百零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四)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五) 决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事项;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范围内发行股票。该发行需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治理机制合法、合理且给所有股东提
供了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
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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