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菲特: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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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不超过 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不超过 50%,或超过 500 万但不足 1500 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上述重大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

  情况紧急或遇不可抗力,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签署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指定人员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责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均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上述三款所列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
理的职责或分工,由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的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等事宜。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是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即 1 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及证券发行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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