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易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2 第一节 股东......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3 第五章 董事会......31 第一节 董事......31 第二节 董事会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42 第一节 监事......42 第二节 监事会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43 第二节 公告......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1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5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三章 附则......49 花木易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花木易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花木易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花木易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amu Yigou 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 370 号 1402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5639.40 万元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在符合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时,应当设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专注于打造苗木流通领域苗木第一交易平台,整合汇集苗木供需信息,让苗木实现真正的易购。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互联网销售;林业产品批发;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设计;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种植;其他园艺作物种植;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股份,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公司股票登记的代理机构。若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数据存在争议,应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序 股东名称或 出资额 认购股份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姓名 (万元) (万股) 1 连惠长 130 13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2 刘庆荣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00 100 3 林楠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00 100 4 刘景飞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39 139 5 林婷婷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60 60 46 刘友能 50 5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7 肖骏 30 3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8 吴秀英 10 1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9 龚素欣 10 1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序 股东名称或 出资额 认购股份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姓名 (万元) (万股) 10 林慧灵 6 6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1 陆彦成 20 2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2 甘碧熙 10 1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3 吕琨 20 2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4 刘紫勋 30 3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5 吴瑕 20 2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6 肖育年 135 135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7 王顺利 10 1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8 刘景迁 1506 1506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19 张福蕊 362 362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20 刘景光 140 140 净资产折股 2014.07.28 合 计 288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39.4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竞价方式回购; (二)做市方式回购; (三)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