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与股东大会无关的人士入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应当由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加盖授权人法人公章。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不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公司不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可以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和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通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或说明。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批准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与会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则无需回避,股东大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全部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权、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二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厉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核实;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提案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可以由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