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和解聘。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和董事会日常事务; (五)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有一定财务、税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与职责范围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相应调整。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长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完成工作移交且无相关公告未披露事项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未生效前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副总裁一至五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营销总监、技术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营销总监、技术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营销总监、技术总监;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将达不到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授予总裁运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其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仍应按照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需要了解的公司经营情况由公司内务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答复。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情形下,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选举新下任监事后方能生效。除上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一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非职工代表的监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提出离职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五)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异常情况,可以进行调查; (九)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可以是会议方式,亦可为书面方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两名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监事会决议均须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亦可为书面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完整性或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其记账本位币。公司采用中国认可的会计方法和原则作为公司的记账方法和原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的首个会计年度自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