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家纺:章程

2024年09月1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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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9 月 18 日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海门市三星镇园区北路888号;邮政编码: 22611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9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效益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以市场为导向,精细管理,科学创新,把公司打造成国际一流的家用居品企业。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绣品、服装、家具、室内装饰用纺织品制造加工销售;床上纺织用品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防护口罩的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管存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公司发行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法定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称,并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管。

  第十七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全部由各发起人认
购。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发起人一:徐瑞鹏

  家庭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洛川中路 600 弄 21 号 101 室

  身份证号码:320625196710120616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101.6082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2.03%,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顾萍

  家庭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洛川中路 600 弄 21 号 101 室

  身份证号码:320625197112132160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189.327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3.79%,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徐瑞荣

  家庭地址: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林西村二十五组 18 号

  身份证号码:320625197104270619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592.1053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1.84%,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秦建芳

  家庭地址:江苏省通州市姜灶镇姜中村一组 169 号

  身份证号码:320624195611278441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16.959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34%,现已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的,应以非公开协议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总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3)履行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转让本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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