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恒环保: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18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一节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31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3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43

  第一节 概述 ......43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44
第十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45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45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五章 附 则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 号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勇、鲁东、吴卓、殷友文、薛洋及安健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路 4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37 室 。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2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当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公司业务,企业
 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 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废水处理;专业承包;销售机 械设备、电器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不含电动自行 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科技产品的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以公司 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修改本章程, 并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
 中登记存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 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由北京汇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成。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72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普通股股份。
 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

    1                          净资产            1800          60    2015/9/24
          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沈 勇          净资产              312        10.4    2015/9/24

    3          鲁 东          净资产              288        9.6    2015/9/24

    4          吴 卓          净资产              240          8    2015/9/24

    5        殷友文          净资产              120          4    2015/9/24

    6          薛 洋          净资产              120          4    2015/9/24

    7          安 健          净资产              120          4    2015/9/24

            合  计                --              300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公司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七)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

  (二)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

  (三) 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采用竞价方式回购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在公司回购实施区间卖出所持公司股票。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
行挂牌的相关规则依法进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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