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沟通的内容: (一) 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尽量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 股东大会; (三) 网络沟通平台; (四)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 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 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 邮寄资料。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按照本章程及《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项目施工、项目建设、相互提供劳务等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严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 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争议解决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 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审批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章程 与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人签字页) 法人签字:李遥 日期: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