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贷款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四十四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 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的关联交易按下列标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 股东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 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董事会: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 董事长有权审批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的交易,或不超 过 300 万元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通讯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召开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 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 定为不适宜担任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