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 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义务,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 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该合理期限应根据公平原则而定。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可以选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禁止违规对外资金拆借;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需由董事会审议, 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贷款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 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2 人,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联名、 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信函)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情况特别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期限不受前述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