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丙方上市申请未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注册、或遭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否决;
(4)丙方未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批文
有效期内上市。
义务承担人 黄玉琦、黄璜
是否处于有效 是,杭州金浛给予黄玉琦、黄璜自 2024 年 6 月 24 日起一年宽限期,宽
期间 限期内原则上不行使特殊股东权利,但自生效情形发生之次日起,杭州
金浛有权宣告提前终止宽限期并决定是否行使权利。
3、 绿色基金
特殊权利人 绿色基金
特殊权利性质 回购权
1.《投资协议》约定回购情形;
2.《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相关协议之补充
协议》:
三、双方共同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若发生以下任一回购事件,
甲方(即绿色基金,下同)有权要求乙方(即黄玉琦)按照本协议约定
回购其持有标的公司(即公司,下同)全部或部分股份(包含因股份权
益分派获取的衍生权益及股份):
1.本协议签署后至 2023年 6 月 30日前,标的公司未正式提交合格上市
申请文件并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受理;
2.本协议签署后至 2024年 6 月 30日前,标的公司未完成合格上市;
3.乙方及其关联方、任何共同保证方存在故意、欺诈或重大过失违反交
易文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类似协议的约定的情况
并对标的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标的公司集团内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由于标的
公司或乙方的故意而造成的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等;
B.标的公司或者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包括陈述与保证),
且经甲方通知后的 60个工作日仍未予以改正;
特殊权利具体 C.标的公司集团内公司出现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内容 D.标的公司集团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主管机关责令停业;
E.标的公司集团内公司丧失或无法续展主营业务不可或缺的批准,或者
标的公司集团内公司的主营业务被法律法规禁止或受到重大限制;
F.标的公司集团内公司或乙方发生立案侦查、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诉讼案件、重大经营漏洞、重大管理漏洞等可能对其合格上市构成
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G.标的公司发生清算事件。
4.未经甲方同意,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乙方解除其与标的公司集团公
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四、本补充协议项下甲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如下:
甲方投资总额(A)=3248.7万元。
回购金额(B)=A+[A×6%×D1/360+A×8%×D2/360)]-甲方从嘉利股份
获取的现金红利。计息日期:以甲方实际出资日起,至双方签署回购协
议之日止。
D1=本协议签署日累计投资天数;即自甲方投资款支付日起至本协议签
署日为止的合计天数。
D2=本协议签署日至回购协议签署日的累计投资天数。
上述回购交易应当在 2025 年 6 月 30日前完成交割。
《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则《投资协议》第五条和《关于浙江嘉利(丽
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条
在相关情形发生当日自动恢复效力:
(1)丙方(即公司,下同)未在 2025 年 12月 31日前向深圳/上海/北京
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的申请并获得受理;
生效条件 (2)丙方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终止上市申请或者上市申请被驳回或保荐
人主动撤回发行保荐;
(3)丙方上市申请未通过深圳/上海/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或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或遭到深圳/上海/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否决;
(4)丙方未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批文
有效期内上市。
义务承担人 黄玉琦、黄璜
是否处于有效 已终止,自生效条件发生之日起恢复效力。
期间
4、 广州盈锭及其有限合伙人
(1)广州盈锭
特殊权利人 广州盈锭
特殊权利性质 回购权
1.《投资协议》约定回购情形
2.《<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三、股份回购安排
根据甲方(即广州盈锭,下同)与乙方(即黄玉琦、黄璜,下同)及其
他方签署的《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关于
其中股份回购事宜双方重申并补充约定如下:
(一)回购触发事件
若发生以下任一回购事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回购
甲方基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协议》
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包含因股份权益分派获取的衍生权益及股份):
1.本补充协议签署后至 2023年 6 月 30日前,标的公司(即公司,下同)
未正式提交合格上市申请文件并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受理;
2.本补充协议签署后至 2024年 6 月 30日前,标的公司未完成合格上市;
3.乙方存在故意、欺诈或重大过失违反交易文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或类似协议的约定的情况并对标的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标的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由于标的公司或实际
控制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等;
B.标的公司或者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包括陈述与保证),
特殊权利具体 且经甲方通知后的 60个工作日仍未予以改正;
内容 C.标的公司出现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D.标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主管机关责令停业;
E.标的公司丧失或无法续展主营业务不可或缺的批准,或者标的公司的
主营业务被法律法规禁止或受到重大限制;
F.标的公司或实控人发生立案侦查、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
讼案件、重大经营漏洞、重大管理漏洞等可能对其合格上市构成实质性
障碍的情形;
G.标的公司发生清算事件。
4.未经甲方同意,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乙方解除其与标的公司或其子
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5.标的公司 2021 年、2022年的合计实现净利润(含非经常性损益)低于
承诺净利润的 80%,即 1.6亿元。
(二)双方共同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如发生第(一)条约定的
回购触发事件情形,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持有嘉利股份的全部股
权,从乙方收到甲方投资款之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回购利率为 10%年
单利,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回购日,回购利率为 8%年单利:
甲方投资总额(A)=25000000元。
回购金额(B)=A+[A×10%×D1/360+A×8%×D2/360)]-甲方从嘉利股
份获取的现金红利。
计息日期:
D1=乙方收到甲方投资款之日至本协议签署日累计投资天数;
D2=本协议签署日至回购日累计投资天数。
回购日系指乙方实际支付全部回购价款之日。
《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甲方(即广州盈锭,下同)承诺,针对《投资协议》第五条和《<关于浙
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第三条(以下
简称“恢复效力条款”),自 2024 年 3 月 31日起至如下情形发生前,甲
方不予行使恢复效力条款赋予甲方的权利,乙方(即黄玉琦、黄璜,下
同)、丙方(即公司,下同)不会因恢复效力条款而承担的义务(如有)
或责任(如有):
(1)丙方未在 2025年 12 月 31日前向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
生效条件 市的申请并获得受理;
(2)丙方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终止上市申请或者上市申请被驳回或保荐
人主动撤回发行保荐;
(3)丙方上市申请未通过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或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或遭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否决;
(4)丙方未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批文
有效期内上市;
(5)甲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到期日(即 2024年 11月 12
日)且未能完成基金续期。
义务承担人 黄玉琦、黄璜
是否处于有效 是,但广州盈锭承诺在生效情形发生前不予行使特殊股东权利。
期间
(2)嘉兴贯玉极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殊权利人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