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机构股东出资结构:
序号 股东(出资人) 认缴资本(元) 实缴资本(元) 持股(出资)比例
1 江阴临港创新产业投资有 49,900,000 48,808,188 99.80%
限公司
2 江阴惠港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97,812 0.20%
合计 - 50,000,000 48,906,000 100.00%
私募股东备案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江阴新国联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备案号为 STQ224,基金管理人为江阴新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特殊投资条款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24 年 5 月,徐耀琪、吴洪文和徐正华作为原股东与江阴新国联、江阴惠港作为投资人共同
签署了《股东协议》,各方就投资人投资公司后拥有的信息权和检查权、反摊薄权、要求原股东股份回购、清算优先权、平等待遇及原股东应履行股份转让限制、回购投资人股份等相关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投资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以股东身份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记录、文件及
信息权 其他相关资料、督促原股东向投资人按时提交财务报告、董事会、股东大会会
1 与检查 议资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资料;投资人有权在发出合理通知后,检查、查阅
权 公司的设施、场所、记录、账簿、会计凭证及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中介机构了解、讨论公司业务和经营状况。
当公司在合格上市(指公司在投资人认可的合格资本市场,包括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但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反摊薄 统挂牌完成公开发行并上市,或以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合法方式
2 条款 实现上市)前增加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份/股票或股份类证券的每股价格低于
投资人实际投资公司时的每股价格时,原股东应向投资人(i)无偿(或以象
征性价格)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无偿向投资人发行股份;或(ii)以法律
不禁止的其他任何方式提高投资人所持股份比例,以反映公司的新估值,使得
投资人的综合持股价格等于新一轮融资的每股价格。原股东亦可选择向投资人
支付现金补偿的方式,使得投资人的综合持股价格等于新一轮融资的每股价
格。
无论公司是否引入新投资人,若发生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股份拆分等导致任
何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就上述该投资人而言的每股原
价格应当同比例相应调整。
为免疑义,原股东向投资人根据上述约定提供股份补偿的,且若原股东向投资
人转让的是未实缴或未足额实缴的股份,则就该等股份而言后续的实缴出资责
任、瑕疵出资责任、对任何债权人或新的股份受让方的补偿和赔偿责任、行政
处罚责任及其他所有不利责任均应由原股东承担,若实际由投资人承担或者给
投资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原股东应当全额向投资人赔偿。
为避免疑义,上述反摊薄调整情形不适用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员工激励
计划。
在未经投资人同意并遵守协议的约定,任何原股东(“售股股东”)不得在公司
合格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
股份转 何公司股份并导致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变更。公司根据有效批准的员工持
3 让限制 股计划进行股份转让的情形除外。
为避免歧义,即便投资人根据上述约定同意售股股东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
以其他方式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并由此导致公司实际控制
人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投资方仍可依据协议之约定行使回购权。
在公司合格上市之前,任一售股股东拟向第三方(“拟受让方”)转让公司股份
的,投资人有权选择按照拟受让方提出的同等条件,并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
下,与售股股东一同向拟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共同出售权”)。在
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情况下,售股股东可向拟受让方出售的待售股份的数
量应相应减少。投资人可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待售股份
数量总和。
如投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原股东有义务促使拟受让方优先
以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收购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所要求出售的全部或部分
共同出 公司股份。待售股份的拟受让方应直接向投资人支付因行使共同出售权所应取
4 售权 得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拟受让方拒绝从投资人处购买其共同出售的股份,则售
股股东不得向该拟受让方出售任何待售股份,除非在出售待售股份的同时,该
售股股东依据售股通知列明的价格与条件自投资人处购买共同出售权下的全部
股份。
若投资人依本条约定转让所持股份所得价款低于投资人投资成本,售股股东同
意就差额部分以其转让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对投资人予以现金补偿。
为免疑义,上述共同出售权条款不适用于如下任一情形:(1)不改变公司原控
股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2)原股东根据公司有效
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份转让、员工持股平台内部的财产份额转让;(3)
售股股东在连续 12 个月内拟向拟受让方转让公司的股份单独或累计低于 8%。
公司合格上市之前,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除非经投资人书面同意豁免,任一
投资人有权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不时地向原股东的一方或多方(简称“回购主
体”)发出书面通知(“回购通知”),要求其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该等投资人所持
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1.公司未能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合格上
市;2. 公司未兑现如下所有业绩承诺(经审计合并报表范围):即承诺 2024
5 回购权 年、2025、2026 年的集团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5%;承诺该三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税后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614亿元;3. 除投资人
以外的任何一方违反增资协议、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义务,且经投资人
通知纠正之日起 30 日内未能纠正的;4. 原股东严重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
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出现欺诈等诚信问题(如向投资人提供的财务资料等
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或公司出现投资人不知情的帐外销
售、虚假销售等,或原股东违反竞业禁止、避免同业竞争的约定,或向关联方
输送利益等);5. 集团公司或原股东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严重违约,对公司经
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对公司合格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6. 集团公司或原股东
被刑事立案侦查或被定罪,对集团公司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对公司合格
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7. 任一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对公司合格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8. 公司出现重大知识产权风
险,对公司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对公司合格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9. 公司
合格上市前实际控制人丧失其实际控制地位,或者原股东在未能获得投资人事
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转让其对公司的控股权且对
公司合格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10.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投资人对股东会该项
决议投反对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公
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出现上述约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一投资人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要求回购主
体按照以下回购价格回购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回购价格=该投资人支付的增资
款总额×[1+8%]×(N/365),减去持股期间该投资人从公司累计实际收取的税前
分红金额,N 为自投资人完成增资款支付之日起到其收到股份回购价款的时间
长度(如分期付款的,则分别计算相应的时间长度),以日为单位。
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等法定清算事由时,原股东应确保公司
财产应当在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偿还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分配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
配:首先,应优先向投资人支付款项,该笔款项为相当于投资人已支付的实际
投资金额加上按照年利 8%计算的利息(计算方式为:投资人支付的增资款总
额×[1+8%×(N/365)],减去持股期间投资人从公司累计实际收取的税前分红
金额,N 为自投资人支付增资款之日起到投资人收到优先清算款项的时间长
度,以日为单位)(“投资人优先清算款项”)。如可分配财产不足以向投资人全
额支付投资人优先清算款项,则应按照投资人在投资人优先清算款项全额支付
时有权获得的金额比例在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如发生视同清算事件,对于公
司或其股东因售出事件获得的全部对价(“售出对价”)应按照上述金额和顺序
进行分配。
清算优 为免疑义,投资人亦可选择不行使上述的优先清算权,在该等情况下,投资人
6 先权 与其他股东共同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届时各股东之间的另行约定)从公司获
得清算分配款项。原股东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人获得上述金额的财产
或价款。
原股东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