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22年11月将产品运到沈阳航茂现场,并且组织安排售后服务人员安装调试;2022年12月取得沈阳航茂签署“机床验收备忘录”,载明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2023年4月,沈阳航茂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了货款278.9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合同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款项,则于验收之日起,设备的物权已经转让给交易对方。关于所有权保留款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出售的标的物归出卖人所有才为保留所有权,根据(2019)鲁08民终3073号案例,仅表述“买方如尚欠全额支付设备款时,买方无权处置、转移卖方合同设备”不能视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因此,公司判断该产品所有权仍然属于沈阳航茂,不存在法律纠纷风险。 因设备所有权归属交易对方,则公司对该设备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请求交易对方按照合同交付该设备的债权。公司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交易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及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后续处理方式,如退还设备并支付使用费等。 (4)说明你公司能否实质控制相关产品,将其作为存货列报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结合该部分存货是否定制化产品、经济利益的流入方式、可变现净值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充分反映该存货的跌价风险。 公司已经取得沈阳航茂签订验收单,对该设备不再享有所有权,公司不能实质控制这台设备。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沈阳航茂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支付货款的义务,公司也一直与沈阳航茂在商讨关于后续货款支付的相关事宜,若沈阳航茂一直未支付货款,公司可以诉讼请求对方履约,或者协商将沈阳航茂设备退还。因此,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产品(设备)作为发出商品列报在存货中符合实际情况。 这款拉床是专用机床,专用于涡轮盘榫槽加工,但不影响销售给其他同行业客户。这款机型公司2024年已经销售三台,目前在生产两台,多个新的项目在洽谈订单。这款产品为公司的明星产品,国内唯一的制造厂商,毛利率平均50%左右,可变值净值远大于存货成本。2023年报披露时,已经对该存货期末价值进行评估分析,经测算不存在减值情况。 【中喜所回复】 (1)说明你所判断与沈阳航茂的交易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依据及判断时间,相关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对 2022 年的收入进行调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中关于合同持续评估的相关规定; 我们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畅尔装备2022年差错更正事项开展审计工作,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审慎评价从各种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已取得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以支持所发表的意见。 1、合同签署情况 畅尔装备于2022年8月31日与沈阳航茂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航茂”)签订《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①合同标的及金额:规格型号为LG3125ZX-4200R的1台榫槽数控卧式侧拉床,金额为2300万元。②付款方式:本合同无预付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在畅尔装备场地完成机床精度检验及试件加工合格,机床发运到沈阳航茂场地安装调试。沈阳航茂场地完成验收合格后5个月内开具增值税发票,沈阳航茂向畅尔装备支付货款人民币500万元;沈阳航茂场地完成验收合格后第10个月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万元;沈阳航茂场地完成验收合格后第18个月支付货款人民币800万元。 2、合同执行情况 ①根据畅尔装备营销中心派车单及收货确认单运输单显示,畅尔装备将机床由丽水缙云西于2022年11月8日和2022年11月10日分两车运往沈阳航茂(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3号16幢)。 ②根据收货单机床验收备忘录确认显示,沈阳航茂于2022年12月20日由总经理王宇签署机床验收备忘录(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确认机床予以合格验收。 ③畅尔装备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开具5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22年10月14日开具1150万元增值税发票、2022年12月31日开具400万元增值税发票和2023年6月29日开具250万元增值税发票。 ④畅尔装备分别于2023年4月11收到沈阳航茂支付的货款140万元、2023年4月8日收到沈阳航茂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389,867.48 元,累计收到货款2,789,867.48元。 ⑤截止2024年6月26日,沈阳航茂对该机床设备验收合格已满18个月,沈阳航茂应支付货款共计2300万元,畅尔装备仅收款278.98万元。 3、2022年财务核算情况 畅尔装备已于2022年12月按照合同确认不含税收入2035.40万元,约占原2022年度营收入10168.18万元的20.02%;结转成本金额854.39万元,产品毛利(营业收 入减去营业成本)1181.01万元,约占原2022年度毛利3447.93万元的34.25%。 4、通过对各方访谈所获悉的情况 根据我们与畅尔装备相关人员的访谈和与沈阳航茂相关人员的访谈了解的情 况: ①沈阳航茂向畅尔装备购买的机床设备款项2300万元支付计划,沈阳航茂原负责人拟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将该机床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所获得的融资款项用于支付畅尔装备货款。 ②沈阳航茂原负责人王环于2022年10月生病住院,但于2023年2月因新冠疫情全面放开,王环不幸去世,沈阳航茂原负责人的弟弟王宇接替管理。因沈阳航茂负责人员变更,融资租赁收款方式未能得到执行。 ③因沈阳航茂未能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所获得的融资款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如期支付后续货款,畅尔装备多次安排相关人员与沈阳航茂协商后续货款支付事宜,于2024年年初达成口头协议,待沈阳航茂拿到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加工订单,用该设备的加工费分期支付货款。 ④沈阳航茂向畅尔装备购置的机床设备经收合格后,已生产出20多件实验件,截止2024年5月21日现场盘点日,尚处于闲置状态,尚未获取到加工订单。 5、沈阳航茂基本情况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沈阳航茂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50万元。 经走访沈阳航茂所了解,沈阳航茂主要业务为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零部件受托加工,企业厂房为租用的,企业十多年经过受托加工生产经营产生的盈余资金基本都用于分批购置添加的现有加工生产设备,现有员工约70-80余人,近几年沈阳航茂营业额约2000万至3000万左右,业务较为稳定。 综上所述: ①沈阳航茂作为一家小型航空零部件的加工企业,购置2300万元的高精机床设备其自身支付能力明显不足,故沈阳航茂原负责人王环与畅尔装备商定,由其用向畅尔装备采购的机床设备通过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获取融资款项用 于支付畅尔装备合同价款;该事项发生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且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设备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尚未签订。 后因沈阳航茂发生的变故(沈阳航茂原负责人王环于2023年2月因病去世)导致其拟通过租赁方式付款也未能执行,截止2022年度财务报告日(2023年4月21日)该设备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也尚未签订。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我们认为沈阳航茂在合同开始日其自身支付该笔交易货款的能力存疑,只能通过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将其购入的机床设备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获取融资租赁款项用于支付畅尔装备,若沈阳航茂无法获得融资租赁款,则畅尔装备很可能无法取得相应合同对价;该笔交易的收入占畅尔装备原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20.02%、毛利的34.25%;故依据谨慎性原则,我们认为畅尔装备很可能取得相应合同对价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合同开始日就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②沈阳航茂于2023年4月支付了278.99万元货款后,自2023年5月起,畅尔装备再没有收到沈阳航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后续经畅尔装备与沈阳航茂多次沟通协商,畅尔装备同意需待沈阳航茂获取到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用该专用机床设备加工零部件的订单后,通过该机床设备的加工费分期支付设备款项。但截止2024年5月21日现场盘点日,该机床设备尚处于闲置状态,尚未获取到加工订单。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中关于合同持续评估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的,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在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不再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我们认为畅尔装备在合同开始日就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沈阳航茂未能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 取融资款项支付畅尔装备货款,2023年经双方协商,畅尔装备同意沈阳航茂以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加工费回款分期支付设备款项,相关款项收回存在重大不确认性,且截止2024年5月21日该机床设备仍处于闲置状态,客户的付款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该合同仍不满足合同价款很可能收回的条件,评估结果并未改变。 (2)说明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情况及收到的具体回复; 本所于2024年6月20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向前任会计师寄送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沟通函”,快递信息显示于2024年6月21日签收但未予书面回复;故本所于2024年6月24日以电话方式与前任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后续也进行过口头交流沟通,前任会计师认为2022 年度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对畅尔装备销售给沈阳航茂后更正为存货列报的产品,说明你所该部分存货的存在性、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等认定执行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及获取的证据。 畅尔装备销售给沈阳航茂的产品为一台规格型号为LG3125ZX-4200R的榫槽数控卧式例拉床。 针对上述畅尔装备销售给沈阳航茂后更正为存货列报的产品,我们在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取得畅尔装备编制的《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检查与差错更正相关的原始单据,复核会计调整分录。 ②了解生产工艺的流程和成本核算方法,获取销售给沈阳航茂的存货(型号 20-0907)成本归集表,检查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计算和分配的情况。直接材料执行程序:抽查材料发出及领用的原始凭证,获取价值在5万元以上主要原材料的领用单以及主要原材料入库单和采购发票,该部分原材料占所有直接材料的比例为51.16%;检查领料单的签发情况、分析材料单位成本计价方法等。直接人工执行程序:企业按照人工工时进行分配,获取工时分配表,进行检查并重新计算工时 的分配情况。制造费用执行程序:获取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和计算方法,评价其合理性和适当性,抽查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审阅制造费用明细帐,检查其核算内容、范围以及跨期等情况。同时,对存货期末价值进行评估分析,测算存货的减值情况。 ③执行函证程序,向沈阳航茂发函确认交易事项、验收时间及机床设备是否存在。 ④实施盘点程序,对畅尔装备2022年销售给沈阳航茂的一台机床设备进行现场盘点。 ⑤对沈阳航茂实施走访程序,了解畅尔装备销售给沈阳航茂的机床设备验收情况、由谁验收、机床设备目前状态、机床设备是否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后续付款安排以及销售实质等内容。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