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星: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09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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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8 月 22 日,公
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10:
0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 58 号汉阳人信汇 A 栋三层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黄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7 日 15:00—2024 年 9 月 18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673,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492,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9,166,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2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
15:00 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董事任命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参与了表决投票的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66,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任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66,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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