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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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其办理股份质押登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发现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司法拍卖等形式将股东所持股份变现偿还。
  如果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资金往来,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该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代其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十二)项所指重大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外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数值如为负数,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以上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话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依本章程规定召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规定的期限起算应当以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一日起算。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
知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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