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付款 - 138.99
政府项目 - 199.59
公司员工代收 - 0.27
三方合同约定 6.06 175.97
合计 6.06 514.81
营业收入 220,485.26 205,084.14
占比 0.00% 0.25%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主要系集团客户指定相关公司付款、政府项目和三方合同约定收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极小。
(1)集团客户指定相关公司付款:系北汽银翔破产清算回款,以及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代广西柳钢医疗有限公司支付果皮箱采购款项,具备商业合理性。
(2)政府项目:主要系子公司双英科技向柳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等单位销售果皮箱,由柳州市财政或柳州市环卫处统一回款,具备商业合理性。
(3)公司员工代收:系子公司双英科技部分员工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代收零星货款,随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公司账户,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本部分之“5.现金或个人卡交易”。
(4)三方合同约定:系根据三方抵债协议,由新债务人进行回款,具备商业合理性。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公司报告期内
第三方回款情形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第三方回款情形均具有商业实质,交易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公司与客户之间亦未发生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第三方回款情况未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和收入真实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5.现金或个人卡交易
(1)现金或个人卡收款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现金或个人卡收款情况如下: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金额(元) 占比 金额(元) 占比
现金收款 316,176.15 100% 263,787.70 99.00%
个人卡收款 - - 2,672.42 1.00%
合计 316,176.15 100% 266,460.12 100%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款主要系收取的废料销售款、零星货款和房屋租金。公司的部分现金销售行为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但公司现金销售金额小,相关情形未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现金交易相关情形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因现金交易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公司已对相关不规范的情况进行整改,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自申报基准日后未再发生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现金交易行为,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得到了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个人卡收款系双英科技员工代收零星客户货款和部分报废固定资产处置款。截至 2022 年末,公司已终止个人卡收付行为,相关个人卡上归属于公司的现金已经全部归还,使用个人卡收支的业务已如实反映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同时,公司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控制与报销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强化内部审计部门职能,对于资金循环等重点领域进行监控,识别潜在的内控风险,相关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够有效执行。
(2)现金或个人卡付款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金额(元) 占比 金额(元) 占比
现金付款 4,943.15 100% 78,152.93 100%
合计 4,943.15 100% 78,152.93 100%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付款主要系购买零星辅料、耗材和低值易耗品等。公司的部分现金采购行为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但公司现金采购金额小,相关情形未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现金交易相关情形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因现金交易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公司已对相关不规范的情况进行整改,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自申报基准日后未再发生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现金交易行为,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得到了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利用现金或个人卡收付款未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二十一、推荐机构
公司已聘请国金证券作为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证券已取得股转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资质。
二十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公开转让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并已阅读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不会因为对于上述内容的引用造成公开转让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有关条件,本次挂牌不存在法律障碍。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准确、适当。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穆曼怡:
刘恋恋:
纪 晨:
年 月 日
附表一: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拥有 74 项境内注册商标,8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注册商标
序 持有人 商标内容 注册号 类 有效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
号 别 利
1 双英股 13371410 3 2015.01.21-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5.01.20
2 双英股 13371409 4 2015.04.07-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5.04.06
3 双英股 7437731 7 2021.02.07- 继受取得 无
份 2031.02.06
4 双英股 16933618 7 2016.07.14-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6.07.13
5 双英股 13371408 9 2015.08.14-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5.08.13
6 双英股 13371396 11 2015.01.21-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5.01.20
7 双英股 13371414 16 2015.03.07-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5.03.06
8 双英股 16933617 17 2016.07.14-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6.07.13
9 双英股 7437730 17 2022.03.28- 继受取得 无
份 2032.03.27
10 双英股 13371413 18 2015.08.14-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5.08.13
11 双英股 13371412 19 2015.04.07-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5.04.06
12 双英股 13371401 23 2015.02.28-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5.02.27
13 双英股 13371400 24 2015.08.28-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5.08.27
14 双英股 13371399 25 2015.04.07- 继受取得 无
份 2025.04.06
15 双英股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