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聚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大会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