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 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任何董事若通过电话 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 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 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且不少于 3 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 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 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 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 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记录人姓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 息披露的制度,并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 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 工作。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二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但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