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聚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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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
                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二名股东和一名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通
                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书面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
                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
                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制定
                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
                见。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公告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公告方式;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公司自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指定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平台。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公告方式
                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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