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聚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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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告日期为送达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公司指定《上海商报》作为公司公告报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一)  董事会拟定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
                      分立合同;

                (三)  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五)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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