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药业: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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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9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股 份
第四章 股 东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十五章 附 则


          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准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江西赣南制药厂、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久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西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成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发起人身份证照号码、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情况

发起人、认购人姓

                    证照号或身份证号    认购的股份数

    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股)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股沪

    有限公司                                  1640        货币        27.33
                      总字第 019021 号

  (发起人)
上海华豪投资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                                  1180        货币        19.67
                      3102272042705

  (发起人)
西安久盛投资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                                  1180        货币        19.67
                      6101011120446

  (发起人)

                                                        实物、知识

 江西赣南制药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680      产权、债权、    28

  (发起人)          3621001000088

                                                        土地使用权

江西维康药业有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                                    320          货币      5.33
                      3621002002113

  (发起人)

                合    计                      6000                      100


  第三条  公司名称: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大道 209 号。

  第五条  公司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并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制药、造福人民,把产品质量视为企业的生命,为客户、消费者提供品质优良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药品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复配食品添加剂)、药品包装(BFS 三合一口服液塑料瓶、BFS 三合一聚丙烯塑料安瓿、BFS 三合一聚乙烯塑料安瓿、BFS 三合一内封式聚丙烯输液袋、BFS 三合一内封式聚乙烯输液袋(以上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的自产自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及进出口业务的咨询服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研发、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没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1、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2、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还需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 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名册至少应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所持股份数;

  3、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保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所列: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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