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药业: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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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
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
定办理。公司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党组
织和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和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上述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一百七十八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依据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或修订稿。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公司宣告破产或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其他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

  6、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

  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

  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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