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公司 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本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本企 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 归公司所有。 承诺主体名称 徐伟、徐思佳、李龙、曹松华、李多培、陈燕兰、刘称林、 唐志喜、肖杉、黄磊、李云、伟杉管理 □申请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主体类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及证券服务机构 □其他 承诺事项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履行期限类别 长期有效 承诺开始日期 2024 年 6 月 3 日 承诺结束日期 无 1.本人/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公司财务报告中,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 少、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 难以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正 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公司 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 承诺事项概况 序,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同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 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人/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何 特殊利益,亦不进行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关联交易。 4.本人/本企业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以及本人/本企业投资或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实体等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5.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公司全体股东之利益 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 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 承诺函及其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并将对本 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 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期间持续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 正常履行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 人/本企业将给予赔偿。 承诺主体名称 徐伟、肖杉、徐思佳、伟杉管理 □申请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主体类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及证券服务机构 □其他 承诺事项 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履行期限类别 长期有效 承诺开始日期 2024 年 6 月 3 日 承诺结束日期 无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 经营等)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投资于任何与 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 本人/本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 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 协助他人经营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公司从 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 3.无论是由本人/本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从国外引进或者 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 承诺事项概况 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经营的权利; 4.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承诺 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 入公司;(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 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其项下之声明、承诺 和保证即不可撤销,并将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 事项在本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 效。 承诺履行情况 正常履行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 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前述承诺而给公司造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给予全部赔偿。如本人/本企业在公 司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未给予全部赔偿,则公司有权将与其 损失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 人/本企业给予全部赔偿。 承诺主体名称 肖杉 □申请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主体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