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通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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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66

证券代码:832318            证券简称:广通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述议案,对最新的《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天津市交通集团广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原天津市交通集团广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六道 3号星企一号园区厂房 5 二层西侧。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191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191 万元,已全部到
位。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党支部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或(代理)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房地产经纪;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旅客票务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业务培
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机动车充电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保险代理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电气安装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天津市交通集团广通信息技术工程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亚太(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做出的亚会 B 专审字(2014)126 号
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净资产值为 6,522,341.51 元;经北京正和国际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做出的正和国际评报字【2014】第 054 号评估报告
显示,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774.29 万元;将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有限公司净资产值中的 6,522,341.51 元折合成股份公司股
份总数 500 万股,每股股价 1 元,计 500 万元,其余溢价部分 1,522,341.51 元
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股份结构为:

序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号


1    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        255              255            51%          净资产折股
            公司

2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        125              125            25%          净资产折股
        股份有限公司

3          毛翼                60              60              12%          净资产折股

4          赵宇                60              60              12%          净资产折股

        合计                  500              500            100%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9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为 4191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份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的,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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