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通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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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支部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支部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支部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九十一条 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要求。公司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严格把关,重点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是否坚持制造业立市和 ‘天津+’ 的改革原则,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 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程序。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一般要经过提出动议、制定建议方案、党支部研究讨论、董事会会议前沟通、董事会会议审议时落实组织意图等程序。
  第九十三条 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公司党支部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和党组织建设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根据公司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

  第九十四条 通过纳入管理费用等渠道,保障公司党支部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由公司纳入年度预算。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阵地。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在其离任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人员超过董事会全体成
员的半数。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在经理层推行职业经理人或聘任制制度以及规范经理层成员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刚性兑现薪酬、严格考核退出;

  (十二)推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以及全面推进全员绩效考核、建立具有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依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讨论和评估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合理、有效,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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