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的通知方式及时限为: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于临时会议召开的二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法律顾问 1 名,暂不具备设置总法律顾问条件的,可以设置(代理)总法律顾问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或(代理)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层作出决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并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天津市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置总法律顾问(或(代理)总法律顾问),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总法律顾问(或(代理)总法律顾问)对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发挥总法律顾问(或(代理)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改制等重大事项,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由监事会 主席签发,正常情况下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及时限为: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于临时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强化企业财务刚性约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和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的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董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