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91 号 关于对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晓沃环保),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十层(科技园)。 孙凯庆,晓沃环保董事长。 张琪,晓沃环保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晓沃环保有以下违规事实: 晓沃环保就与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法 院提起三件诉讼,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三件合同纠纷的涉案金额分别为 6,342,570.56 元、11,897,581.77元、9,081,882.55 元,合计为 27,322,034.8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7.71%。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就 三件诉讼分别提起反诉,晓沃环保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收到法 院的应诉通知书,三件合同纠纷反诉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481,500 元、30,026,100 元、1,492,500 元,合计为 33,000,1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5.94%。针对上述诉讼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4 年 7月 18 日补充披露。 晓沃环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孙凯庆、董事会秘书张琪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晓沃环保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晓沃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孙凯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