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09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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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91 号

  关于对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晓沃环保),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十层(科技园)。

    孙凯庆,晓沃环保董事长。

    张琪,晓沃环保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晓沃环保有以下违规事实:

    晓沃环保就与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法
院提起三件诉讼,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三件合同纠纷的涉案金额分别为 6,342,570.56 元、11,897,581.77元、9,081,882.55 元,合计为 27,322,034.8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7.71%。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就
三件诉讼分别提起反诉,晓沃环保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收到法
院的应诉通知书,三件合同纠纷反诉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481,500 元、30,026,100 元、1,492,500 元,合计为 33,000,1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5.94%。针对上述诉讼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4 年 7月 18 日补充披露。

    晓沃环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孙凯庆、董事会秘书张琪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晓沃环保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晓沃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孙凯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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