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碧水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09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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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88 号

关于对武汉碧水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碧水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扬环境)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武汉碧水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江
扬环境的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卖出江扬环境
股票 600 股,该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买入江扬环境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违规,挂牌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武汉碧水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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