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出资 60 万美元收购 印度 DTD CRETAIL LIMITED 公司 60%股权。 请你公司: (1)结合运费押金及往来款的主要业务背景、对手方与你公司的关系、合作条款等说明余额列报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无法收回风险、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资金占用等情形; (2)说明截止目前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你公司支付收购价格后对标的公司财务及经营决策权情况,你公司是否已实质控制标的公司,相关股权收购款项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会计师回复: 一、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取得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 (2)执行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确认是否真实存在; (3)执行凭证抽验程序,以确认是否有异常发生。 二、审计结论: (1)其他应收款实际发函 7,527,065.60 元(回函确认相符7,135,437.84 元,回函相符率占发函 94.8%。),发函金额占其他应收款 62.77%,因发函率较低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保留。 (2)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股权收购款余额 4,277,171.46 元,主要系香港子公司DNJHOLDINGCOMPANYLIMITED出资60万美元收购印度 DTDCRETAILLIMITED 公司 60%股权。公司未提供进一步的办理相关投资权利登记的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权属文件,因此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保留。 5、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报废 2023 年度,你公司因处置或报废导致固定资产原值减少8,409,202.46 元。 请你公司说明处置或报废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所涉及资产的名称、类型、获取来源、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折旧、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说明处置或报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以前期间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计算过程、计提依据、计提结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一、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取得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进行核对; (2)取得固定资产盘点表与财务账面记载进行核对; (3)对固定资产执行抽盘程序,以确认资产是否存在; (4)对本期资产减少的凭证及资料进行检查,确认资产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 二、审计结论: 本期固定资产减少是处置已提足折旧且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公司履行了正常报废资产审批手续,未发现异常。 6、关于未分配利润构成的真实性、准确性 你公司本期未分配利润-其他增加 13,086,764.91 元,你公司未说明具体变动原因。 请你公司说明本期未分配利润-其他增加的形成过程,会计处理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师回复: 一、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取得并复核公司合并工作底稿,计算分析少数股东权益验证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列报是否准确; (2)将未分配利润年初数与上年审定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涉及损益的上年审计调整是否正确入账; (3)获取并审阅了与未分配利润有关的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大)会决议; (4)检查未分配利润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审计结论: 2022 年少数股东权益-11,639,929.97 元,误记为 1,446,834.94 元,多记入少数股东权益 13,086,764.91 元。本期未分配利润-其他13,086,764.91 元,增加系与少数股东权益的更正。 7、关于营业外支出 你公司本期营业外支出发生额 19,239,138.31 元,解释主要系往来超过 3 年无往来,找不到对接人的客户无法收取的账务进入了营业外支出。你公司上期营业外支出发生额 52,068,466.04 元,未披露具体的形成原因。 请你公司说明上期营业外支出的具体形成过程;本期无法收取的往来款核销进入营业外支出的明细,无法收回的原因及你公司的催收 政策、对应的往来款是否属实、是否体外循环支付到公司以外的账户、往来款核销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涉及到的应收往来款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本期及上期涉及营业外支出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回复: 一、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编制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执行了实质性测试抽验程序,查验了相关业务的入账凭证及附件,确认企业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 (3)检查营业外支出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审计结论: 公司对往来长期无法联系的部分款项进行处理,履行了报批手续,未发现异常。 8、关于审计执业质量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明邦物流 2023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为往来款项回函不足、其他非流动资产无法核实、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三项。 请年审会计师: (1)针对本问询函前述问题,逐项说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对于保留意见中未涉及事项,请对相关情 况真实性、准确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请结合公司年报可能存在的会计错报重大性和广泛性说明本期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替代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3)请年审机构说明对本项目审计报告出具以及本次问询函回复所履行的内部程序,并披露各级质控复核的具体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北京明邦公司在财务报表上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作出充分披露,因此我们对北京明邦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