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奥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09月25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证券代码:838182        证券简称:菲奥达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 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禁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并遵循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程序:单次使用低于50%须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在 50%以上(含 50%)的,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或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经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1. 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具体原因;

  2. 新募集资金用途;

  3. 变更的合理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4.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仍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禁止的用途。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券商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将主办券商出具的核查报告一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
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