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宽食品: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9月26日查看PDF原文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
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股转公司审核,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所对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出具的与原件相符的见证或鉴证意见,仅说明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不对该文件内容的合法真实性发表意见。

  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查验过程:

  就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查验有关本次挂牌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

  2.查验有关本次挂牌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决议和记录等;

  3.查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4.查阅公司的《股东名册》。

    查验内容及结果:

    (一)本次挂牌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本次挂牌的批准

  2024 年 5 月 10 日、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方式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向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本次挂牌的授权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本次挂牌的事宜:

  (1)负责本次挂牌的具体工作及办理相关申请程序和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挂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批准、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任何与本次挂牌相关的协议、合同、申请、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承诺、说明或其他法律文件;

  (3)如国家对本次挂牌有新的规定,根据新规定,对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作出调整,并继续办理相关事宜;

  (4)待本次挂牌申请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等事宜;

  (5)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参与本次挂牌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6)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本次挂牌尚待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股转公司作出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决定或终止审核决定。因此,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核决定。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的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核决定。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查验过程:

  就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阿宽有限及阿宽食品自设立以来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

  2.查阅公司设立时的《营业执照》;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查验公司等相关主体的确认、声明及承诺;

  5.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6.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同)查询公司基本情况;

  7.查验/查阅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查验/查阅的其他资料等。

    查验内容及结果: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部分所述,公司系以截至2020年5月31日阿宽有限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9月21日取得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12MA62P3CP5B)。

  自阿宽有限成立之日(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两年。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1.根据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3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12MA62P3CP5B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查询结果,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MA62P3CP5B

    注册资本      9,288.888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朝晖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8 日

      住所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白家路 9 号

                  研发、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不含大米)的
                  收购、分装、销售;食品技术的研发及技术咨询;社会经济咨询(不含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市场调查;专业化设计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销售
                  包装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
                  动)。

    登记机关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查询结果以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阿宽有限成立至今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查验过程:

  就公司本次挂牌及本次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对照《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分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挂牌及本次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查验,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

  2.查验本次挂牌有关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决议和记录等;

  3.查验公司与广发证券签署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4.查阅《审计报告》;

  5.查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

  6.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8.查验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

  9.查验/查阅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五、公司的独立性”“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八、公司的业务”“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公司的主要财产”“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查验/查阅的其他文件等。

    查验内容及结果:

  经对照《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分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及本次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以下方面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一)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四、公司的设立”“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包括:

  公司系由阿宽有限按照截至2020年5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阿宽有限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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