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为2016年12月28日,自阿宽有限成立至今,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9,288.8889万元,不低于500万元。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八、公司的业务”“十、公司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并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确认,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4,610.95万元、130,265.7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659.03 万元、4,999.63 万元。其中,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8,136.04 万元、117,097.96 万元,占当年公司营业收入 94.80%、89.89%,公司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主营业务为新型方便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合法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房屋、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即拥有与其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3)公司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为6.57元/股,不低于1元/股,并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的条件。
(4)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①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
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②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③不符合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公司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并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按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
(2)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决策等制度,能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4)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等,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最近24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②最近24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③最近12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⑤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5)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
(6)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8)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9)报告期内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或确认程序,能够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
(10)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采取了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并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确认,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且公司股票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
形,包括: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票不存在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形。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委托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公司聘请了广发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广发证券负责本次挂牌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经查询股转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index.html)的公开信息,广发证券具备作为主办券商在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发证券为本次挂牌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本次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659.03万元、4,999.63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11.74%和8.21%,股本总额为9,288.8889万元,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最近一年期末(2023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63,194.05万元,不为负值;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已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相关公开渠道查询,公司及相关主体在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示的以下情形:①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②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③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⑤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⑥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上情形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即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查验过程:
就公司的设立,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关于公司设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
2.查验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
3.查验公司设立时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查阅阿宽有限整体变更为阿宽食品时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
查验内容及结果:
(一)公司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公司设立的程序、方式
公司系由阿宽有限按照截至2020年5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查验,阿宽食品设立程序如下:
(1) 2020年7月24日,大华会计师出具大华审字[2020]0012275号《四川白家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经审计,阿宽有限截至审计基准日2020年5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282,048,762.81元。
(2) 2020年7月28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东洲评报字[2020]第0909号《四川白家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四川白家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企业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阿宽有限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49,010,368.39元。
(3) 2020年9月1日,阿宽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阿宽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
(4) 2020年9月16日,阿宽有限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