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业务独立。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资产完整,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独立完整
根据公司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等资料、《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原材料采购、生产、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系统,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独立开展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独立完整。
(四)公司的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公司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人员独立。
(五)公司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图、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上述机构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机构独立。
(六)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主要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并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独立完整,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查验过程:
就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公司的《股东名册》;
2.查验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3.查验公司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
4.查验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5.查阅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6.查验员工持股平台各合伙人的劳动合同、出资凭证/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凭证;
7.查阅公司的《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8.查阅员工持股平台各合伙人提供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说明、确认文件;
9.查阅相关主体就本次挂牌前所持公司股份减持事宜出具的承诺;
10.查验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确认文件;
1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公司非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
12.查验/查阅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查验/查阅的其他文件等。
查验内容及结果:
(一)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的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部分所述,公司系于2020年9月21日由阿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阿宽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共有30名发起人,包括17名自然人发起人和13名非自然人发起人,各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自然人发起人的情况
序号 股东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1. 陈朝晖 中国 110108196905****** 成都市锦江区****
2. 王雨晴 中国 510104198406****** 成都市武侯区****
3. 兰添 中国 510108198804****** 成都市青羊区****
4. 任伟维 中国 510125197101****** 成都市新都区****
5. 张茜 中国 152624199407****** 成都市温江区****
6. 祖文博 中国 210204199105****** 上海市嘉定区****
7. 王晶晶 中国 330102199006****** 杭州市上城区****
8. 彭伟 中国 510226197608****** 重庆市合川市****
9. 芦正金 中国 510123197510****** 成都市温江区****
10. 王小凤 中国 510102196909****** 成都市高新区****
11. 蔡姝 中国 510106198201****** 成都市金牛区****
12. 孙荣昊 中国 510105198706****** 成都市青羊区****
13. 蔡忠强 中国 510132197211****** 四川省新津县****
14. 何瑶 中国 513001198210****** 成都市锦江区****
15. 杨小蓉 中国 510725197212****** 成都市成华区****
16. 王晶 中国 230710198312****** 成都市龙泉驿区
****[注]
17. 代丹 中国 513822198904****** 成都市武侯区****
注:根据发起人在阿宽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发起人王晶的住址为“成都市龙泉驿区****”,根据其最新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住址已变更为“海口市琼山区****”。
(2)非自然人发起人的情况
A.南海成长
公司设立时,南海成长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B.深圳怿恒
公司设立时,深圳怿恒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于2020年1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C.前海投资
公司设立时,前海投资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D.奉化投资
公司设立时,奉化投资持有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0日
核发的《营业执照》。
E.常州彬复
公司设立时,常州彬复持有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F.成都广茂
公司设立时,成都广茂持有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G.成都金聚
公司设立时,成都金聚持有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H.成都士雅
公司设立时,成都士雅持有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I.上海众源
公司设立时,上海众源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J.成都享越
公司设立时,成都享越持有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K.茅台投资
公司设立时,茅台投资持有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L.壹叁投资
公司设立时,壹叁投资持有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M.广州信加易
公司设立时,广州信加易持有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的发起人并对公司出资的资格。
2.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如上所述,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30名,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全部由该等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部分所述,公司系由阿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640号《四川白家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各发起人以其各自所持阿宽有限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各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的设立方式为阿宽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阿宽有限相应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已全部由公司依法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公司的现有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股东共计34名,包括20名自然人股东、14名企业股东。
1.公司现有20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5,327.5733万股股份,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朝晖 4,915.1940 52.91
2. 吕勤 50.0000 0.54
3. 张玥 50.0000 0.54
4. 任伟维 37.0533 0.40
5. 朱俊松 34.0000 0.37
6. 祖文博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