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2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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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
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
分立合同;

  (三)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五)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加以明确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部分,按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正伟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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