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接受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赖志萍律师、梁碧芸律师(以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8 号 32 层 3201、3202、3203 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 事长王成华先生和副董事长张君先生因公务不能主持,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姚飞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5 日 15:00~2024 年 9 月 27 日 15:00。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 致。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6806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253%。经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6808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26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废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没有临时提案。本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将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为468077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的股份数为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为 468077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的股份数为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为 468077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的股份数为 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 为 468077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的股份数为 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为46769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0%;反对的股份数为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的股份数为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7%。 6、《关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为46769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0%;反对的股份数为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的股份数为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7%。 7、《关于废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为46769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0%;反对的股份数为 3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0%;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网络投票股东和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 主任:李战良 经办律师:赖志萍、梁碧芸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