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夏欢 168,000 0.1967%
30 刘飞 143,000 0.1675%
31 阙鹂莹 135,000 0.1581%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32 阙子为 135,000 0.1581%
33 阙子尧 135,000 0.1581%
34 刘易华 120,000 0.1405%
35 陈海能 120,000 0.1405%
36 苏东 120,000 0.1405%
37 陈昭文 96,000 0.1124%
38 龚政 82,000 0.0960%
39 谭艳芩 78,000 0.0913%
40 冯善雅 77,000 0.0902%
41 黄树全 72,000 0.0843%
42 周悦 70,000 0.0820%
43 吴良 60,000 0.0703%
44 梁楚 60,000 0.0703%
45 黄静 48,000 0.0562%
46 于巍 40,000 0.0468%
47 孙玲 40,000 0.0468%
48 姚仲凌 5,000 0.0059%
49 卞广洲 4,000 0.0047%
50 高羽丹 3,000 0.0035%
51 庄浩 2,000 0.0023%
合计 85,392,000 100.00%
申请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一:申请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现有股东签署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曾于 2015 年 8 月
至 2019 年 8 月期间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剔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公司其余现有股东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政策、纪律的规定而担任股东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要求禁止持股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
件。
2、申请人现有股东的出资
申请人现有股东的出资情况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及“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外,申请人现有其余股东的出资方式、比例、时间等合法合规,已履行必要的验资程序,出资已经实际缴付。
申请人的现有股东中,招金有色为国有股东,持有申请人 300 万股,占比
3.5132%。招金有色已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取得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烟国资〔2020〕30 号),同意申请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案。因此,招金有色对申请人的出资已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
根据申请人主要现有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剔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申请人现有股东均真实持有申请人股份,不存在代持等利益安排,所持申请人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申请人现有股东之间就股权设置和出资事宜不存在法律瑕疵。
3、申请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中涉及私募基金备案事项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编号 该股东对应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
1 广西厚润德 SX4629 南宁厚润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60842
2 北京泓石 SEE814 北京泓石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P1009511
3 芜湖泽睿 SSA995 泽睿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P1071855
经核查,申请人现有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剔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现有股东的出资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015 年 4 月 15 日,阙山东和刘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2019 年 10 月
15 日,阙山东和刘新签署《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和《一致行动补充协议》的有效期至公司在中国境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五年之日,在《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未经阙山东和刘新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主动辞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由于任何一方出现已不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判处刑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或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被动离职的除外。《一致行动人协议》和《一致行动补充协议》约定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阙山东和刘新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若阙山东和刘新经充分的协商、沟通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对该事项均按反对处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阙山东持有申请人 23,980,600 股,占申请人股本总额的 28.0830%,刘新持有申请人 23,980,600 股,占申请人股本总额的28.0830%,刘易华(阙山东配偶之弟)持有申请人 120,000 股,占申请人股本总额的 0.1405%。因此,刘易华为阙山东和刘新的一致行动人。阙山东、刘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申请人 56.3065%的股份,阙山东、刘新为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自公司成立以来,阙山东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刘新长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两人均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经核查公司历次董事会及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阙山东及刘新在历次董事会及股东会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中均保持一致意见,共同控制公司。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阙山东、刘新共同对申请人实施控制,为申请人的共
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不存在变更,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具有稳定性,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申请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现有直接股东共计 51 人,穿透后累计计算的股东人数为 51 人,未超过 200 人。穿透后累计计算的股东人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备注
(人)
1 阙山东 1 自然人
2 刘新 1 自然人
3 北京泓石 1 私募基金
4 杭州鑫博 1 有限公司
5 招金有色 1 有限公司
6 张三云 1 自然人
7 广西厚润德 1 私募基金
8 芜湖泽睿 1 私募基金
9 宫德文 1 自然人
10 顾彬 1 自然人
11 申屠俊 1 自然人
12 章程 1 自然人
13 宝恒泰 1 有限公司
14 阙潇丰 1 自然人
15 骏宝汽车 1 有限公司
16 夏国春 1 自然人
17 陈博玲 1 自然人
18 许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