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源环保: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479        证券简称:泰源环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中国·江苏宜兴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1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2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30

  第一节 信息披露...... 30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十章 通知...... 3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三章 附则......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江苏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而成: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新北路。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643,768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持续完善激励机制,激活人才活力,为人才提供实现自身理想的平台;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稳步推进市场开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市场开拓原则,以实现员工利益、股东利益和客户利益的和谐共赢。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环保技术的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程的施工及工程管理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空调配件、建筑用材料、五金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和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643,768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购公司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陆纯          870.4        80      净资产折股    2015.9.16

 2          潘海龙          217.6        20      净资产折股    2015.9.16

          总计              1088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转让股份。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股东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前,股东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制责任公司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企业。
  股东按其所持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依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简历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由公司制作和保管,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好几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截至17:00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在缴纳成本费用后,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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