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 提案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若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之情形,公司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并且以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二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至少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二十日或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的姓名、职务;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股东大会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有权对外执行事务的代表人或该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表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股东的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二条 在保持大会秩序和有效率的前提下,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 使发言权。股东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违反以上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大会主持人应对大会进行适当的管理并确保大会有序进行。 除涉及公司秘密,商业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主持人的协调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股东大会上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管理文件的规定。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每一议案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人宣布 后,即成为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七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事项;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 关系股东的名单,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 (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计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