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不含本数。 本规则对上述术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 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 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决 定。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可制订本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