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479 证券简称:泰源环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董事会。 第三条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年度薪酬计划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七)、(八)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股东大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本款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及根据本章程四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 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至少一次讨论和评估。 第三章 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 行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参与所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并表述独立完整的个人意见; (二)有权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出异议或作出保留意见的表决,并可将个人或集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有权代表公司利益对股东、监事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 (四)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证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公司向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应积极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其报酬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六)董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董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就该等事项参加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八条 如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规则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 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