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股东大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节 董事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享有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应当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可以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提案提交 第四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时 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和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有涉及重大资产投资项目、重大收购及资产处置等重要事 宜的,须有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有关材料须提前五日提交全体董事。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准备上述提案及有关会议材料;凡由总经理提交的提案,应由总经理签字后提交;所有会议材料会前须由董事长审核。 第四十四条 提案的说明:提案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提案的同时,对该提案 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和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 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虽未召开会议,但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决议,与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做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