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源环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09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479        证券简称:泰源环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权利
或者义务的转移,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四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章程规定
的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
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规定:(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授权公司经理决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一)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高于 3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自然人进行的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
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
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
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得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由董事
会提出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决定。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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