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三条(四)、(五)、(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按规定进行决策;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中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总经理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科学完善的聘用、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历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者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 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两日前发出;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