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 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平台。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 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百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商无法解决时,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其届时与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票)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四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邮寄、传真、公告、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网络交流工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 寄、传真、公告、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网络交流工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 寄、传真、公告、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网络交流工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达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出传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公告送达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达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