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意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3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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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支部”),设支部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组织委员一名。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党支部的工作职责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要对公司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支持和保障,建设与企业员工队伍相适应的党群活动阵地。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争
议解决的规则: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文版章程(含章程修正案)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应依法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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